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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5年8月)

发布时间:2025-09-04 09:48:50

  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一级“企业工程业绩”4类中2项)。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先行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业绩认定通过后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截屏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通过的界面,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

  答:企业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点击“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一览表》(表格模板附后或登录认定系统下载),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为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业绩认定时须上传施工许可证。

  (一)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需同步提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社保、业绩轨迹是否相符,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频繁变更申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我局将重点核查其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对于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三)《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一览表》内相关信息需如实详细填写,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名,申报企业需签字盖章。

  (四)拟认定业绩施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提交认定。

  答:(一)个人业绩为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已竣工验收备案的业绩。(一是省厅系统内网查询显示已竣工的业绩;二是省厅外网查询显示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且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的业绩)。

  (二)个人业绩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的项目经理业绩,其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三项信息的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业绩相关技术指标信息完善。

  (三)技术负责人业绩属地为省外的,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业绩信息为准。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三项信息的数据等级必须为B级以上项目经理业绩,业绩相关技术指标信息完善,否则不予认可。

  (四)企业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账号、密码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安徽省平台上的业绩相关截图。

  注意:未上传平台业绩截图或平台业绩截图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业绩指标信息不全的,默认为情形(五);技术负责人社保、业绩轨迹不相符的不予认可。

  (五)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业绩认定纳入线下核查,市内业绩通过芜湖市政务平台等方式发函核查,省内市外业绩通过安徽省住建厅公文传输系统发函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

  企业参照“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业绩认定通过后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提交资质申请。截屏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通过的界面,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

  答:企业申报资质时,将word版企业社保查询账号和密码,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新办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考核近一个月社保。增项、升级或延续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考核近三个月社保。重新核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人员社保考核要求详见“问题九”。

  例:企业于8月提交首次申请,如能提供7月份或8月份社保均可;企业于8月提交增项、升级或延续申请的,如能提供5-7月份或6-8月份社保均可。

  企业在资质申报、公示、公告期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其资质申请不予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严肃处理。

  新办资质以营业执照考核企业净资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增项、升级或延续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九、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省批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均考核近3个月;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原企业全部资质核查意见。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按照新设立或增项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

  说明:1、拟重新核定资质无对应的三级资质,上述“三级标准”调整为“二级标准”或“不分等级标准”。

  2、拟重新核定资质为省级权限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一级标准要求。

  3、企业参照“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资格、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业绩认定。

  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企业跨省变更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并函告安徽省住建厅。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五)信用管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重组、分立、合并的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双方企业不存在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省内跨市的,需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加强监管。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后,资质转入企业需保持一年或完成过相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资质核定。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答:注册属地为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将申请材料报注册属地住建部门审核。

  答:登录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点击“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同步、查看资质信息,右侧列表内确认是否可以正常下载查看该证书信息。若未生成新证书,需要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纸质换证申请”申报纸质换证业务,审核通过后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查看下载证书。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受理换领申请后,同步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

  请在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换领后的资质证书自主管部门确认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请在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无需申请换领证书。具有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施工劳务资质到期之日,由系统自动延期,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申请省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省批工程监理资质和市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提交延续申请。

  答:市外建筑企业申请迁入我市的,需经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请部批资质证书变更的,企业提交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申请省批资质证书(不含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需上传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申请市批资质证书(含省批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的,企业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我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申请迁出我市的,需向注册属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按规定审核办理企业迁出申请。

  十五、除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外,申请省住建厅委托我局核准和我局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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